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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1个沿海省(区、市)根据海洋创新指数得分划分为4个梯次
来源: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 海岸带科学与海洋发展战略研究中心;科学出版社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0-09-01 | 223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梯次为广东,第二梯次为山东、江苏、上海和天津,第三梯次为海南、辽宁和福建,第四梯次为浙江、广西和河北。
近日,由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和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等单位研究人员编写的《自然资源科技创新指数试评估报告2019~2020》(以下简称“《报告》”)正式出版,旨在响应国家创新战略、推动自然资源科技创新融入国家创新体系。



《报告》设有“我国海洋科技创新评价专题分析”专章,根据沿海省(区、市)的海洋创新指数得分,将我国11个沿海省(区、市)划分为4个梯次,区域海洋创新梯次分明。其中,第一梯次为广东,第二梯次为山东、江苏、上海和天津,第三梯次为海南、辽宁和福建,第四梯次为浙江、广西和河北。

沿海省(区、市)的海洋创新指数与分指数得分


《报告》显示,从五大经济区的区域海洋创新指数来看,五大经济区海洋科技创新各具特点,区域海洋创新能力较强的地区为珠江三角洲经济区、长江三角洲经济区及环渤海经济区,这些地区均有区域创新中心,呈现多中心协同发展的格局。

▲表我国五大经济区的海洋创新指数与分指数得分


从三大海洋经济圈的区域海洋创新指数来看,我国海洋经济圈呈现北部、东部强而南部弱的特点。北部海洋经济圈的区域海洋创新指数较高,表现出很强的原始创新能力;东部海洋经济圈略高于南部海洋经济圈,显示出我国海洋人才重要集聚地和海洋经济产业重点发展区域的优势。

▲ 我国三大海洋经济圈海洋创新指数与分指数的关系


“国家自然资源科技创新指数系列报告”于2018年6月启动相关研究工作,是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发展评价工作的重要成果,是结合国家层面、区域层面和领域层面进行比较分析的创新能力评价报告。

作为该“系列报告”的第一本,《报告》根据国家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的评价需求,建立综合指数—指标的层次结构,采用综合创新指数衡量我国及区域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能力,构建以创新资源、创新环境、创新绩效、知识创造4个指标共同组成的层次分明的指标体系,基于经济统计、科技统计和科技成果登记等权威数据,运用2018年相关数据,定量测算我国区域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能力,针对自然资源领域学科和国民经济行业科技创新进行专题分析,开展长江经济带、黄河生态带和海岸带区域科技创新指数测算与创新能力专题分析,从不同视域范围切实反映我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的整体布局、重点领域与学科方向。

▲2018年沿海11个省(区、市)海洋创新指数得分及平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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