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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洋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暂行)
来源: | 作者:proa425ce | 发布时间: 2020-04-24 | 311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加强本学会对专业委员会的领导和管理,根据《江苏省海洋学会章程》、《江苏省海洋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海洋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学会对专业委员会的领导和管理,根据《江苏省海洋学会章程》、《江苏省海洋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本学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学会的领导并在其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另设章程,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不独立设立银行账户。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名称前均须冠以“江苏省海洋学会”(Jiangsu Oceanographic Society),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四条   本学会负责对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撤销、换届、财务、考核、开展活动等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和要求
第五条    根据本学会发展需求,组织学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    推荐优秀论文、科普作品和科技成果,参评本学会或上一级学会举办的评优活动;
第七条    积极发展会员,团结会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发现、推荐、培养本专业优秀中青年人才;
第八条    承接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学术、技术或政策咨询工作;
第九条    根据本学会发展需要提出本专业领域内的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反映本专业领域的发展动态和趋势。
第十条    围绕海洋科学领域的热点、焦点,组织开展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论证或咨询活动;
第十一条    协助本学会填报科协和民政部布置的年检材料;
第十二条    每年3月份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上年度工作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每年11月底前向常务理事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计划外的活动须书面报本学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未经学会批准的活动,不得以本学会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应在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及时上报相关材料(包括:新闻稿、照片、录像、论文集、会议手册等)。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成立条件及流程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有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4、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5、本专业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与本学会现有的专业委员会不存在重复;
6、有代表该领域全国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7、具备独立开展本学科学术活动的能力;
8、由该学科学术带头人1人提议,3家发起单位中的5—7名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学会会员作为发起人。
第十五条   成立专业委员会所需提交的材料
1、提交《关于筹备成立江苏省海洋学会XXX专业委员会的申请》,申请报告应包括专业委员会设立理由、宗旨、业务范围、主要经费来源、本学科发展现状及趋势、现有专业队伍情况、未来五年内主要工作任务等;
2、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成立流程
1、本学会秘书处收到发起人提交的专业委员会成立材料后,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并征求意见,在30日内完成相关情况审核;
2、经审核认定符合《章程》以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且具备成立条件的,由本学会秘书处出具“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建议成立”的意见,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经审核认为不符合规定或者不具备成立条件的,由秘书处以书面形式向发起单位说明理由。
3、发起单位在收到批复后60日内,召开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通过选举办法,产生执行机构和主要负责人,成立常设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由专业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参加,由本学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派员参加会议。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应均须为本学会会员,如专业委员会确需吸引不具有本单位会员的人士成为委员,应向秘书处申请为其补办入会手续。
4、成立大会后,专业委员会相关负责人须在15日内将及时上报相关材料(包括:新闻稿、照片、录像、论文集、会议手册等),连同成立大会通过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简介、全体委员名录、会议决议等一并报本学会秘书处,本学会正式印发同意成立专业委员会的批复。专业委员会在取得批复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与已设立的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
2、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3、在专业委员会下又设立专业委员会的;
4、业务与本学会的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5、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无关的;
6、活动范围超越本学会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人员设置和委员任期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秘书1名、委员若干名。可设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主持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人数一般不超过委员总数三分之一(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隔届可以再任。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或其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分支机构工作,重大问题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专业委员会秘书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可为专职,归学会秘书处人事管理。主任委员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学会(协会)专业委员会和本学会其他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副主任委员一般不得兼任超过两个专业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任职资格及职权
1、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具备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2)在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或有较大影响;
(3)热心本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5)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职,委派或由常务委员会指定一位副主任委员代行职权。
3、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委员负责。专业委员会届内一般不予变更负责人;必须变更的,向本学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请,报本学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权力机构是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制定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和任务,制定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审议和批准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决定任命副秘书长,决定增补新委员;并可以决定其它相关重要事项。
3、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主要负责人由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报本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任命。专业委员会每年全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章   专业委员会的变更、换届及注销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的名称、办公场所、主要负责人、常设办事机构挂靠单位需要变更的,应经专业委员会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并提前6个月报本学会秘书处,经秘书处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负责人变更还需提交本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应提前6个月向本学会秘书处提交换届申请,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秘书处协同委员会组织召开换届工作会议。由现任委员会提出下一届委员单位及名额分配方案,将委员人数、名额分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推荐人选等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在改选前60天报送本学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新一任负责人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专业委员会接到秘书处正式通知后,方可开始进行换届工作。召开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持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权威性和学会工作的连续性,每届委员更新以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为宜,应注意吸纳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一线科技工作者、中共党员,在年龄结构上形成梯次;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注销,应当由专业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决定后,经学会秘书处报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任期内连续2次(不含)不参加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对专业委员会的优秀业务活动可以酌情给予政策和资金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每年对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进行评定,对开展各项工作表现突出的专业委员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每年对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开展活动、完成任务、服务会员、遵守本学会制度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专业委员会考核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本学会将做出撤销该专业委员会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对各专业委员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章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撤销等处罚,并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应举行一次全省性的学术交流,一年未开展活动,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未开展活动,学会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予以组织调整、提前改选或撤消。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的财务帐目由学会秘书处办公室统一管理,执行法定的会计制度和学会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会秘书处对各专业委员会的财务收支分别单独设账,每年财务决算后向各专业委员会公布经费收支及结余情况,并接受审计、财务、税收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最终归江苏省海洋学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