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技厅: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科研助理劳务和社保等支出
来源:江苏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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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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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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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决策部署,落实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科发资〔2020〕132号)要求,省科技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中科院南京分院联合制定了《江苏省推进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落实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详见附件),请切实抓好落实,按时报送具体落实计划和进展情况,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联系。
《江苏省推进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推进方案》
各设区市科技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有关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决策部署,落实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科发资〔2020〕132号)要求,省科技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中科院南京分院联合制定了《江苏省推进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落实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详见附件),请切实抓好落实,按时报送具体落实计划和进展情况,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联系。
省科技厅联系人:宗卫正,联系电话:025-86631479 (传真),邮箱:025bin@163.com;
省教育厅联系人:丁同玉,联系电话:025-83335683;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人:徐小文,联系电话:025-83276046。
附件:江苏省推进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落实方案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中国科学院南京分院
2020年6月19日
江苏省推进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落实方案
贯彻落实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科发资〔2020〕13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科研助理制度,促进承担国家及省级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科技创新的一支重要生力军,科研助理是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科研治理体系建设、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既是促进就业稳定的有效手段,也是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构建与国家科技计划实施相匹配的专业科技支撑队伍的重要举措,对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工作举措
(一)依托科研项目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各类国家及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中,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相关工作。国家科技计划主要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含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省级科技计划主要包括:省自然科学基金、省重点研发计划、省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省创新能力计划、省政策引导类计划等。
(二)积极开发科研助理岗位。科研助理是指从事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工作的人员。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创新工作机制,采取包括签订服务协议等多种方式选聘科研助理,明确设置科研助理岗位的相关标准。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统筹,支持各级各类科研创新平台和团队(课题组)结合承担项目和经费等情况设置科研助理岗位,鼓励经费较少的课题组联合设置科研助理岗位,鼓励人才计划入选科技人才、创新团队和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按需设置科研助理岗位。
(三)加强科研助理经费开支管理。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可结合自身情况,按规定从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开支科研助理的相关经费支出。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科目及结余资金均可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对于新立项项目,应结合科研助理的聘用情况认真测算经费需求,据实列支;在研项目如需调整预算,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自 主调整。鼓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现有经费渠道,配套专门资金为科研助理岗位提供长期稳定支持。
(四)做好科研助理岗位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单位的实际签订服务协议等,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服务期限等内容,并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具体要求,参照本单位同级同类岗位确定科研助理薪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为科研助理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高校毕业生在担任科研助理期间,其户口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其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项目单位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档案可参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转递至项目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服务协议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签协议,其户口和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就业后工龄与科研助理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建立完善科研助理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深化单位内部科研管理改革,逐步建立起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能进能出、流动顺畅的科研助理队伍。加强科研助理岗位培训和职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提升科研助理能力水平、服务质量,拓宽成长空间,完善科研助理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对参与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助理,严格落实各项保密工作要求,确保安全。
三、工作要求
(一)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落实工作。省级以上科研院所、“双一流”建设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头骨干企业等要发挥带头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主动作为,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双一流”建设高校设置科研助理岗位及实聘人数将作为“双一流”建设监测指标。各单位自行组织的科研项目可参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落实吸纳大学生就业的相关工作。
(二)省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抓好落实。省科技厅负责有关工作的牵头协调,并重点指导各设区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制定并落实年度计划,以及对全省落实进展情况进行汇总。省教育厅具体负责指导有关高校制定年度落实计划以及落实进展情况的汇总统计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做好对科研助理岗位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导工作。
(三)各设区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具体落实好推动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工作,并按时报送年度落实计划及进展情况。除高等院校外,其他科研院所及企业等单位的年度落实计划及进展情况的汇总、统计、报送等工作均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所在设区市科技局或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请各设区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及时向省科技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模板格式详见附件),于2020年6月29日前报送具体落实计划,并于2020年8月20日、12月20日前报送落实进展情况,报送材料均须加盖公章。有关高校按照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的相关部署及要求,将落实计划统计表及落实情况按时报送至省教育厅。